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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疾病拒赔 健康险理赔有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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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医疗险的理赔纠纷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什么样的纠纷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利用规则,或者“讨巧”地变通一些说法,让保险公司顺顺利利给付我们保险金呢?

  据悉,《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险利益的行为。

  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人士杨峰提示:严格依照法律签订保险合同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等待期”,通常来说,短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90天(一般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0天),长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1年(一般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不过有些公司会是180天或者一年)。所以请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该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特别是有些家长,因为孩子身体不好想进行投保,被一些无良代理人利用,被误导认为购买保险后即可享受保障,即可享受住院报销等权益。而最终却得到不能报销的拒赔结果。这就是对等待期了解不够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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