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出差导致保单失效
2001年6月,王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健康险,另外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3万元。
2004年6月份,单位派王先生驻深圳进行项目考察。等王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时间就已经到了2004年11月份,此时的他才想起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保单的60天宽限期,而由于帐户中的资金不够,保险公司没有能够及时划款,导致其保险合同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处于一种失效状态。
在2004年11月中旬,王先生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保险合同、以往的保费收据等资料来到该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复效。客户服务人员在查看了王先生的保险合同和相关资料后,按照《保险法》和该保险条款等相关说明要王先生办理体检,然后按照体检的报告再做重新核保。
重新投保要求加费
王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关项目的体检,体检结果表明:中度脂肪肝、血脂和血压显著升高,体格指数仅为29。
该保险公司根据王先生目前的健康状况,做出了相关疾病为免赔的决定。也就是说,王先生日后一旦由于体检结果中的各项指标,而导致发生了疾病,保险公司是不履行相关保险责任。
当接到核保决定后,王先生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他认为:我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用,这是我的不对,可是我在得知保险合同失效的时候,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复效,把保险费用交齐不就可以了吗?况且我已经交了几年的保费,而且当初投保也一切正常,为什么此次要做出这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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