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的一位王先生将他的遭遇告诉笔者:在今年春节长假期间,他携子驾车回老家探亲,路遇车祸,其子股骨骨折,经当地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子在事故发生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由肇事者全部赔偿。王先生将所有原始票据交给了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在票据的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当王先生拿着这些事故证明、费用单据(复印件),依照儿子参加的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其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此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某某给付,被保险人实际并未支付医疗费用,故本次申请我公司不能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引起了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并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他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案例。
这样的拒赔在法律上有没有根据呢?
一、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也就是放开了第三领域的经营。但《保险法》仍然将健康、意外保险划入人身保险的范畴,没有改变健康和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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