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官的判词,李国川说他和死者的工作费力。事发当天,他和死者运送重达25公斤的食品到飞机去,经过三轮的卸货后休息片刻。就在小憩时,死者暴毙。
死者父母聘请的专家证人法医刘光发副教授告诉劳工助理总监,他认为死者工作耗体力,加剧了死者先天性心肌异常的情况,以致死者出现心搏停止或致命性的心律失常。
辩方的专家证人心脏病学家对此看法不以为然。他认为,死者异常的心肌桥(myocardialbridging)情况是良性的,而且死者的工作性质并不费力,所以极可能是猝死综合征(SuddenDeathSyndrome)。有鉴于此,雇主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死者的死亡是因工作所造成的。
然而,赖秀珠法官指出,辩方没有对死者是在工作时死于心脏病发的说法提出异议。所以,法官同意劳工助理总监的看法,即员工在工作时毙命,当局就能把死亡视为因工作所致,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由于辩方在助理总监审理赔偿时没有提出证据说明死者并非因工作致死,所以法官驳回上诉。这是终审裁决,辩方已不能进一步上诉。(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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