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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保险条例》: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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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改条例意味着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

  人物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ISS)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市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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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条例》落地路途

  1997年国内曾就启动农险展开立法调研工作,监管部门已就《农业保险条例》召开过多次立法研讨会。

  1982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但由于赔付过高,规模一直呈萎缩状态。

  2004年,新一轮保险试点逐步推进。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予以21.5亿元补贴预算,在全国6省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揭开了中央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序幕。

  2007年,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组织立法调研。

  2008年,经多方考察、调研和征求专家意见,保监会与农业部、财政部共同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18易其稿之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向人民银行、农业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2011年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条例》逐条进行了评审。

  2012年1月8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2012年5月4日,《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正式的《农业保险条例》有望不久出台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常见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1980年后,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多采用这种模式。

  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代表国家:日本

  主要特点: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

  代表国家: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

  主要特点: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编者注: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

  代表国家:西欧国家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代表国家:亚洲发展中国家,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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