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送丢东西事件频发,但委托快递人打官司可真难赢!近日,法院接连审理、判决了两起快递纠纷案件,委托快递人无论是否对货物投保,至少在一审时都没有得到“等价赔偿”。
去年9月,某贸易公司通过一速递公司快递一批价值15323元的电子产品,结果速递公司送丢东西。庭审中,速递公司辩称,邮单背面有条款注明“保价费”及“丢失邮件”等相关问题。“原告没有投保,而且已在邮单上签字确认,我们只同意按邮单上注明的最高额500元赔偿。”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速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双方已经签订了运输条款,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速递公司已在运单正反面对保价等条款采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明示,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有效。据此,法院判令速递公司按照合同赔偿500元。该案二审时,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没投保,不赔?投保了,依然还不赔?
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16日委托宅急送快递一个价值18万元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该公司还按照18万元的标的额,以3%。的保险费率支付了保险费540元。可是,宅急送也送丢了东西,保险公司还拒赔。该案一审时,润通达公司也输了官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释: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并非保险价值,“不能他说这个包值18万就值18万。”保险公司认为,润通达公司拿不出发票或者购物底单等有力证据,所以没有索赔依据。
作为第三人的宅急送公司认为自己及时协助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但因润通达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充足,造成保险公司无法理赔,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非定值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财产保险合同种类,由于润通达公司不能证明皮包的实际价值,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在市一中院二审。润通达公司表示并不知晓宅急送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内容,所以“非定值保险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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