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认为货物实际价值由保险公司确认,收货时并不需要查看货物发票。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发票,我们依然可以承保,但理赔时需要货物所有人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实际价值,比如原始购买凭证。
由于三方都拒绝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其元表示,“非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其特点是,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张其元指出,之所以需要这种非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是因为保险生效到保险事故发生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化,例如车辆折旧等。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定价值,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这种保险形式有两个明显弊端:投保人为了获得超值赔偿,可能虚报标的物价格,超额投保;因为超额投保部分免赔,所以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会鼓励、甚至诱使投保人超额投保。
张其元建议,快递贵重物品时,委托人要保有货物发票等单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快递时最好选择“定值保险合同”,让保险公司事先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按照双方认可的价值收取保费。
张其元还提出,目前我国快递的赔偿依据是邮政法,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运费的3倍,或由快递公司限定一个最高赔偿额。“邮政法出台背景是针对国营的邮政业,而现在快递业多属民营,不应适用该法,而应依据合同法处理。”他认为,只要委托人能够证实货物实际价值,快递公司就应该“照单全赔”。(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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