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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险企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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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险企能否拒赔?


  业务员是代表保险人办理业务,其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业务员在操作过程中有违反其规定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追究业务员的责任,而不能以此来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同时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业务人员对陈刚的调查笔录来证明陈刚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但该笔录形成于保险事故发生后,陈刚在申请理赔期间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单方询问制作所形成,其询问内容存在较多诱导性提问,且该笔录形成时间亦存在涂改现象,保险公司据此主张陈刚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有悖公平原则。

  第二,陈刚所患浅表性胃炎与其后因贲门间质瘤肝部转移恶性化导致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唯一、必然联系,陈刚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是无法提前预知的的。况且,陈刚被医院临床诊断为贲门间质瘤肝部转移恶性化也是在其投保后才发生的。

  第三,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保险公司以陈刚在2006年就患有浅表性胃炎,但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举证了所谓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载明的仅仅是合同效力终止,并未明示解除合同,而且并未附带说明合同效力为何终止的任何理由。再者,在2011年9月27日保险公司仍然向陈刚下达缴纳续交保费通知,并从陈刚存折上扣除了2011年度的保费2000余元。故保险公司以其电脑系统不完善所造成为由,认为涉诉合同事实上已解除的抗辩意见,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了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共向陈刚赔偿了5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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