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陈刚所患浅表性胃炎与其后因贲门间质瘤肝部转移恶性化导致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唯一、必然联系,陈刚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是无法提前预知的的。况且,陈刚被医院临床诊断为贲门间质瘤肝部转移恶性化也是在其投保后才发生的。
第三,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保险公司以陈刚在2006年就患有浅表性胃炎,但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举证了所谓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载明的仅仅是合同效力终止,并未明示解除合同,而且并未附带说明合同效力为何终止的任何理由。再者,在2011年9月27日保险公司仍然向陈刚下达缴纳续交保费通知,并从陈刚存折上扣除了2011年度的保费2000余元。故保险公司以其电脑系统不完善所造成为由,认为涉诉合同事实上已解除的抗辩意见,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了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共向陈刚赔偿了5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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