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对其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都会做监控,即要求投保人必须是健康体,方能承保。所以,投保人在购买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其进行体检,这也是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保险公司的承保原则并非“铁板”一块——面对庞大的投保群体,面对各类疾病的多样性与程度上存在的巨大差异,仅以“健康体”作为唯一的投保标准,显然过于僵硬。所以,保险公司对某些投保人明白告之的疾病,也会酌情考虑并给予承保。
1、曾患疾病者并非一概拒保
无论承保与拒保,一个根本的前提是:投保人的情况须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之下。顺之,承保;逆之,拒保。一般而言,投保人曾患重大疾病或与已患有重疾有明显因果关系的疾病,都属拒保范围之列。
但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并非严苛到“可怕”的地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曾患疾病,保险公司依然会予以承保:
第一,投保人曾患疾病,但现已治愈;第二,虽未患被拒保的疾病,但各项生理指标已处临界点,通过追加保费的形式也可进行承保;第三,投保人虽患过某种疾病,但目前身体状况良好,采取除外责任的特别约定形式进行承保。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第三类状况: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承保,但特别约定的疾病是不能理赔的。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的疾病不能理赔,其他疾病均可理赔。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时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承保大门应该还是较为宽畅的。问题在于,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掌握好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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