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下午,福建泉州的杨先生刚到单位上班,就在二楼的楼梯处跌倒了。同事发现后,忙把他送入市中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送医没多久,杨先生的家属就从医生手里接到一张写有“猝死”字样的诊断证明。悲痛之余,杨先生的妻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由此踏上了一条漫长的索赔之路。
原来,2009年7月15日,杨先生所在单位,与安邦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为184名职工投保,保险合同总金额为2944万元。双方约定,每个参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死亡赔偿金额为1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15日。死者杨先生也是此次参保人之一。
然而,接到家属的理赔要求后,保险公司却列出了种种理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得有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而杨先生生前并没有提交过相关材料。同时保险公司指出,杨先生的死亡是心梗所致,而非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或是非疾病所导致的死亡身故。
虽然最终法院判处这家保险公司给付杨先生家属保险金16万元,但这起案件却值得我们引以为戒。杨先生所在单位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均没有提供有被保险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个人投保过程中,就会因保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而失去索赔权利。同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要即刻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也会遭到拒赔。
对于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索赔,我们要吸取上述案例的经验教训,而对于自己没有掏钱而是免费获赠的意外险索赔,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阎先生曾在朋友的介绍下,参加了中国人寿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举办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会。说明会上,中国人寿工作人员介绍了这款带有储蓄性质的团体养老金产品,并称购买该产品可获赠中国人寿一份长达3年的意外险保单。阎先生当时为自己投保了一份1万元的保单,也替女儿投保了一份1000元的保单。另外,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阎先生及其女儿各提供一份意外险保单。1个月后,阎先生收到保险公司寄出的保单及所赠送意外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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