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发票问题着实让投保人感到头疼。如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规定,如果投保人已在其他地方报销了部分药费,需要将发票借出来,并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该发票的报销比例、报销后余额等,保险公司在验证了发票原件后,保留复印件,投保人再将发票归还原单位。
如果投保人先到保险公司报销,再办理单位报销或社保报销,则保险公司也允许投保人临时领取发票原件,但要在发票上盖章,表明投保人已经获得赔偿金。投保人在办完手续后将发票还给保险公司。
至于一些单位财务是否愿意为投保人借出发票,或办理手续是否繁杂,则各个单位规定不同。
专家解释: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费用
记者咨询了中山大学保险系主任申曙光教授。申教授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对于医疗保险,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因此,投保人无论通过哪种渠道报销,所得到的补偿数额都不能高出实际费用数额,也就是说,张先生在已得到单位报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余额部分。相反,如果张先生先到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得到80%的报销费用,一般情况下,张先生回到单位也只能报销剩下的20%,不能因投保而“赚钱”。
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注明
申教授强调,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注明,营销员也应向投保人解释,否则有误导嫌疑。专家提醒,为避免重复投保,可考虑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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