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签名 法院调取银行的签名笔迹
在协商无果后,王某的父母及女儿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7万元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并拿出保单,指出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就告知王某,酒后开车出事,属于免赔范围。保单上赫然有王某的签名。
原告详细看了王某的签名后发现,该签名根本不是王某的笔迹。在原告看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没有就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根据规定,免责条款应向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王某明确说明,若未做到这一点,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签名究竟是不是王某的就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点。人活着还好办,写个签名,进行对比鉴定就行了。然而,王某已死,不能复生,而他生前又很少留下亲笔字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后来,家属们突然想到,王某曾经办理过银行卡,银行的凭证上肯定有他的笔迹。经过法院调取,银行资料被调了出来。保险公司也只好同意以此作为鉴定的样本。因样本系从银行调取,该签名的可信度更高。
经过鉴定,保单上的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个人所有。法院因此认定,投保单上的王某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必须赔7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某作明确说明,按照法律规定,该部分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酒后驾驶、无牌、无证主张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王某的父母及女儿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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