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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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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许多消费者都关心新的法规在哪些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专家分析表示,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在整体上比过去的范围扩展了,但具体的条款还不够完善。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风险,防范风险不仅包括规定方式问题,还包括控制比例问题,没有这些,怎么控制风险呢?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更广

  《新财经》: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这次做了怎样的调整?

  王绪瑾: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上比过去扩大了,原来保险资金只能去银行存款、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现在规定可以买卖股票。在买卖债券方面,把公司债券也包括进去了,还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投资不动产。

  当初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非常严格的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整个资本市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既可以规定方式,也可以规定比例,这方面在国外有很多经验,比如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这方面的经验。第二个方案是有步骤的,就是只管支付能力,其他的不管,比如英国就是这样的,但这种方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新财经》:按照您的看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更倾向于哪个方案?

  王绪瑾:我认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在《保险法》中只作原则规定,对具体的方式和比例由国务院制定一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规定要比较具体,修改也比较方便,既可以保持统一性,由国务院或保监会制定,也可以适应市场变化。比如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来随时调整。在保险公司管理技术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比例可以提高一点;如果股市低迷,风险比较大的时候,比例就要低一点,规定就要严格一点。在日本,保险资金入股市的比例是40%,在美国和英国达到80%,当然,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中国的这部分比例总体来看还是比较低的,在19%~20%。

  《新财经》:新《保险法》对于高管违规的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像中国平安去国外投资失败,造成重大亏损的,要不要追究马明哲的责任?

  王绪瑾: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包括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技术上的问题就不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不是故意的。像平安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之内,这是一个市场问题,只要股东同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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