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中通过个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并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社区工作站初审加盖印章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并进行公示,再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并加盖印章,保障所报区就业局审核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
1、灵活就业按月向社区就业工作站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
2、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或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正规就业的,与其解除灵活就业协议,停止相关待遇。
3、社区就业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提供就业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时间、收入等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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