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在一家旅行社参团出游,旅行社向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在随团出游乘坐火车时,正往上铺攀爬的李欣因火车颤动摔下受伤,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
保险公司支付了李欣住院医疗费10143.72元及住院津贴1900元。双方就理赔范围发生纠纷,李欣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74811.6元、误工费9372元、护理费1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原告李欣是否构成残疾及残疾程度,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二是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属于理赔的范围。
李欣在起诉前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综合评定为九级、九级、十级伤残。在诉讼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其属于十级伤残。而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所列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显示,其分七个级别,原告不属于残疾理赔范围。
官司:各说各的理,案子该咋断?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案子到底该咋断?
审判人员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没有给付李欣保险条款,也未向李欣说明残疾保险金的“残疾”理赔范围,李欣手持的保险凭证上显示了意外伤害保险金(残疾)20万元的数额,而看不出有的残疾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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