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热气球事件发生后,除了善后处理,最令人关注的就是遇难者的赔偿问题。
关于保险赔偿,按照埃及法律规定,在事故中遇难的外国人和埃及人将得到同等待遇的处理。而对于此类事件,通常埃及政府不会出面赔偿,而是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遇难的9名香港游客中,有6人所购买的旅游保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因此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将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保险公司表明,出于人道主义立场,公司会酌情处理,协助家属将死者遗体运回香港。另外3人所购买的旅游保险不同,热气球活动在承保范围之内,包括人身意外(最高赔偿额50万港元),遗体运返(赔偿额为运送费用)及恩恤保障(最高赔偿额5万港元),亦即其可获得最高为55万港元的赔偿金额。
另外,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也购买了赔偿金额约30万埃镑,合约35万港元的保险。遇难的9名香港游客均受到这一保险之保障。
对于自行购买旅游保险的6名遇难者,虽然他们所购买的旅游保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因此无法获得旅游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他们可以获得埃及的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购买的保险赔偿。
而对于另外三位受害者,由于他们所购买的旅游保险涵盖了热气球活动,因此他们分别均可获得最高55万港元的损害赔偿,同时,他们还将获得埃及的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购买的保险赔偿。此二者并不矛盾。这正是人身保险(尤其是其中的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等)区别于财产保险之补偿性的重要特征所在。法律规定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禁止重复投保,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数额加以计算或限制。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得到多份保险赔偿金,彼此之间并不冲突或抵消。
而又由于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也就是说,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不可因权利人已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而拒绝理赔,并且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之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反之,如果确定被保险人是由于他人的过错而导致人身损害或死亡,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并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再向导致损害的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一旦确定埃及热气球公司或其雇员(包括如热气球的检查者、操作者等)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玩忽职守、不当操作等),并由其过错而导致了游客的遇难,则这九名遇难者的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该热气球公司进行赔偿。这一赔偿并不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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