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元/年调整为300元/月,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的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4200元/年调整为350元/月,血友病的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18000元/年调整为1500元/月。
三、慢性丙型肝炎在慢性病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长效干扰素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6-12个月,并根据治疗原则在12、24、36周进行HCVRNA复查,符合用药条件的可继续用药。不符合用药条件或不进行复查的,应停止用药。
四、上述24种门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当月有效。
五、鉴于门诊慢性病种的扩大,鞍山市门诊慢性病定点管理扩大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和专科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拟承担慢性病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并承担慢性病的体检和认定工作,接受经办机构的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各医疗机构认定的慢性病人员的复核、备案和对认定结果的抽查工作,并发放《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各慢性病种的认定时间为每半年一次,每年(12个月)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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