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问题,切实保障居民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辅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我市制定了《洛阳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方便读者了解这一政策,本报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保险对象和缴费标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该险种是为参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等提供保险的一个险种。《办法》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应整体参加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费10元,一次性交清,作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年度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市政府为参保人员统一投保,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保。当您收到洛阳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明白卡时,表明您已经参保了该保险。该公司设在各区(县、市)分支机构即日起起开始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金额与保险责任
《办法》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额累计5000元。其中: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按3500元的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3500元。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确定免赔额,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按照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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