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在外地工作和出差、到外地探亲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的相关凭证资料。提供的材料与在天津市就医的医疗费用申报提供的材料相同。因公出差、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就医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
②填报《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医药费补助申请审核单》、《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参保人员上述材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
(5)办理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手续
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是指转外埠住院、在法定节假日短期住院、当月缴费当月住院情况下,由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
①提供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诊断证明、就医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或病历、与收据对应的汇总明细(机打或手写);确有困难应提供每日明细;特殊困难无法提供每日明细的,可提供医嘱单复印件,并标明所使用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单价。参保人员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外,还须提供急诊住院就医证明、首次病程记录(加盖医院章)。参保人员异地安置住院转院的,还须提供住院转院证明。申报的方法与“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相同。
②申报的时间。在参保患者出院后的次月进行申报。
3.每年办理医疗费用申报的截止时间
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申报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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