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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各自优势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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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2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特点:商业医疗保险是兼有着社会保障作用的一种特殊商品。企业或职工自愿参加,保险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单位愿意负担除外)。目前南京市场上的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费用型保险,一种是补贴型保险。费用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社保也只能补足费用差额。补贴型保险又称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无论他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不变。一般来说,商业医疗保险能较好的满足中高收入者高层次的医疗需求,但其医疗保险费用较高,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身体条件有一定要求,对病种有严格的限制,且有一定的享受年限限制。

  优势:有较强的选择性。单位可以根据员工从事不同的工作类型,参保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而遵循的原则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缺陷:一旦过了投保期限,哪怕是过期了一天,如不及时续保就得不到任何保障(针对短期型的险种)。

  附南京部分保险公司团体员工福利保险一览表。

  3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1.两者属性不同:商业保险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是一种非赢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基本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保多收益,少保少收益,不投不保。而社会统筹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统筹保险待遇,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更多表现为低保障广覆盖。

  4.两者的保障程度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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