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其他待遇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例如:女职工张三于2013年1月1日剖宫产一女,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产假应当有178天。
如果单位在张三休完产假上班后(一年内)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则按规定一次性全部向单位支付178天的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在张三休产假的第30天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经办机构则按规定向单位逐月发放生育津贴。
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能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同时,从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角度出发,能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缴交生育保险费的责任,确保保险费应收尽收。
该负责人还表示,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对于不符合申领生育待遇条件的,以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该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其用人单位必须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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