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种情况看应否赔付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公司没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发生保险事故,贺律师认为,对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其一,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义务。保险公司既然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时即要求交付保险费,那么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已默示承保,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
其二,如符合承保条件,但投保人没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则不能成立。因为投保人没预先交付保险费,就没任何理由推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其三,如果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合同则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返还投保人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风险提示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应明确自己的需求,直接在投保单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等事项,并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也应尽量在投保单中设计此类栏目,如果责任期间仅为保险公司的单方意见,就无法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诉讼中,保险业务员类似于“投保单需6月17日交回公司后方能在6月18日生效”等口头告知事项,一般是难以举证的,因此保险业务员也应具备风险意识。
在此,贺律师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公司没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也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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