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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完善医疗救助保险 为民助医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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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乌鲁木齐通过初步建立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体医疗困难,为维护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乌鲁木齐医疗救助制度覆盖人群逐步扩大,由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延伸至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老年人等低收入群众;救助模式日益多样,由单一的住院救助发展为住院、门诊、资助参保参合、二次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从“医前垫付、医后报销”转向“随来随治、随结随走”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二类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我市医疗救助标准为:

  对于一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包含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

  2、住院起付线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3、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8000元)实行救助;

  4、门诊救助按三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日常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实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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