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决定》中对商业保险实施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的表述,让期待该政策尽快落地的保险业内人士再次看到了希望。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朱铭来认为,中央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表明现在呼声较高的商业养老和健康险等税收优惠政策,或将得到较快落实。
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中国路径
从国际上看,采取税收优惠、强制性储蓄等措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在欧美国家相当普遍。在我国,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初始则在老龄化问题最为严重的城市上海
2007年,上海保险业开始了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相关课题研究。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最早纳入我国国家决策则见于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等议题。
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第一轮推动工作也由此开始,并在当年就出台了相关方案。
然而,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推进的脚步一度停滞。此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为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方案的制订带来新的变量。
直至2011年的陆家嘴论坛,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透露,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细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可延期纳税方案,引发外界对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出台的重新猜测。
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履新仅4个月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将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与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列为重点推进的工作。此后,保监会对上海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进力度空前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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