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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旧伤保险公司竟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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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离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赔难”问题将很难解决。

  2003年6月24日,哈尔滨市民张德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子张龙涛为身故受益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买了保额为5万元的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费为2700元。

  投保前,张德利曾询问过保险代理人陈某,他腹部的刀伤是否会影响他投保,李回答说,伤已经好了,没什么大碍。

  2004年9月14日,张德利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处理完张德利的丧事后,其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共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没想到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张德利生前腹部受过刀伤,曾住院治疗过,但在填写保单时却未讲明,属故意隐瞒外伤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家人很不理解:过去的刀伤和脑溢血有什么关系?再说,保险代理人也清楚此事,怎么能说是故意隐瞒?几经协商未果后,2005年1月,张德利的儿子张龙涛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保险合同理赔。

  法院终审判决:

  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无法律因果关系

  2005年5月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本案中投保人张德利对订立保险合同前曾接受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无不当。

  张家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8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投保人张德利于2003年6月24日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以自己为投保人,上诉人张龙涛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按约定在指定存折上存入续期保险费,虽然未被保险公司划款,但张德利在宽限期内死亡,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关于保险公司以张德利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做出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的决定,法院认为保险法虽有投保人应进行如实告知的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行为,倡导诚实信用,保障保险行业有序发展,但在本案中张德利死于脑溢血,与保险公司在张德利死亡后调查的张德利曾因刀伤住院治疗并无医学上的直接联系,不能确认张德利有违背诚心且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该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无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可以确认张德利怠于告知的行为并不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缔约意图,上诉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予支持。法院判定: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张龙涛死亡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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