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
投保人告知的仅限于重要的事项
哈尔滨市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的事项仅限于重要的事项。而对于“重要的事项”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者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情况,才能够被认为是重要情况。《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向保险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获得其未知的与被保险人风险有关的信息。投保人的告知是有条件的,即只对保险人未知的及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才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张德利已向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告知,应该视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已知,同意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按照保险业“弃权———禁止反言”的原则,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事实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脑溢血,刀伤与该病又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新华人寿的拒赔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尽可能全面地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目前的健康情况、健康史以及自己的财务情况;
(二)正确识别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与的不恰当的承诺或是诱导消费者投保;
(三)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不仅要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还要及时向有关的专家咨询,以便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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