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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增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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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兜底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珠海再降医疗救助门槛,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最新规定指出,珠海增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近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年累计救助最高可达20万元。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在市外参加社保的珠海户籍居民,与参加本市医保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

  基本救助对象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根据新规,珠海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三大类。特困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重点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指的是除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之外的满足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新规同时细化了救助条件,降低了救助门槛。基本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由“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70%、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6万元”修订为: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按照规定,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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