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年累计救助最高可达20万元。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在市外参加
社保的珠海户籍居民,与参加本市
医保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
基本救助对象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根据新规,珠海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三大类。特困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重点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指的是除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之外的满足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
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新规同时细化了救助条件,降低了救助门槛。基本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由“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70%、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6万元”修订为: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按照规定,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