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稿犹豫期延长至20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自保险新“国十条”推出以来,保险行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自上半年健康险优惠政策推出以来,近期又通过了人身型分红险的费率改革,实现了人身型保险的全面市场化。
另外,本次修订也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上次修改还不足6年,可见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愈发明显。
看点一:首提保险消费者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草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并首次提出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征求意见稿》说明,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是为了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同时相关法律缺失与缺位也饱遭行业和社会诟病。
对此,《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合同,应约定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天的内容。这一条款打破了此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
同时也规定了,禁止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性营销和泄露客户信息等条款,从法律角度上遏制保险产品的强买强卖现象;并新增治理“理赔难”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而且,违规罚款也要加倍。修订法案还上调了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如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行业细节有了法律保障后,将提高行业正面形象,改善行业口碑,对行业而言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