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看保险:版权是否可以成为保险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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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客观地来看,由于著作权属于估值相对困难的无形资产,著作权保险在保费设定上存在一定障碍,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侵权责任的认定更非易事。
从这一大堆绕口令一样的表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著作权保险主要是围绕法律诉讼展开的。这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通常都会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美国知识产权协会2005年经济调查报告显示,损失赔偿额度范围不到100万美元的著作权纠纷,平均的侵权总成本为25万美元;赔偿额度在100万-2500万美元之间的,平均的侵权总成本是44万美元;而当赔偿额度超过2500万美元时,侵权成本将达到97.5万美元。当然,如果加上赔偿金,数额会更加巨大。但是,通过购买著作权保险,这些费用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
高晓松曾经在一档脱口秀节目里就介绍过,在美国拍电影,在没有获取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现其他电影或MV的片段的,甚至连广告牌都不行。否则著作权方就可以提起诉讼,最高判例曾达到2000万美元。不过这笔钱不由电影公司来赔,而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为在美国公开上映的作品,之前都会投保相应的著作权保险。唯一没有版权问题的就是新闻节目和天气预报,所以,美国电影里的主人公一般都在看这两种节目,没办法,为了省钱。
除了美国和英国,日本、瑞士、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险。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2011年,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曾推出过一个“版权保险箱”,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为权利人的所属产品进行电子公证,可见此“保险”非彼“保险”。
真正填补空白的是信达财险在2010年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可以赔偿著作权交易合同的买方因所购著作权存在瑕疵被诉侵权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可以依据该保险合同,直接获得信达财险的赔偿,而不需要首先向卖方索赔。当时新浪、优酷和酷6等3家公司作为首批用户签署了合作协议。
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保险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保驾护航的拦路虎。保监会多次表示,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产品。而从业务本身来看,这也为险企提供了创新发展的空间。
既然已经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场螃蟹盛宴也为时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