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保险业过去十年的突飞猛进相比,商业
健康险的发展有些扯后腿。即使业内第一家专业健康险公司,成立至今也只有十年的时间,而且几乎所有健康险公司都在为盈利目标挣扎。为百姓健康提供保障的健康险公司,自身发展却一直不怎么“健康”。
不过,这样的局面在2014年以后开始逐渐改观。以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
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健康险被政策强力推入快车道。肩负着医疗改革和政府服务购买市场化的重要责任,健康险的地位得到空前的重视,一系列优惠政策开始渐渐实施。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范围,且健康险税优试点选择了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的方式。在业内人士看来,税收优惠是一个甜蜜的开始,但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
税收甜头
通常来说,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
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是在各地的中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