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健康保险具有特殊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它的运营管理模式与财产险、寿险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这从客观上决定了需要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定价基础不同,人均保费较低。财险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率为基础。健康保险,是以和人的健康密切相关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数据变化为基础。相对寿险和财产险而言,健康保险的人均保费较低,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个人保费一般是500到800元,群体业务人均保费是100元左右。第二,业务性质特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第三,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健康管理,是指对客户的健康进行全面检测、分析、评估,并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干预的过程。健康保险为客户提供健康风险服务保障的同时,进一步衍生产业链,为客户提供健康教育、评估、维护、就医服务、护理等全流程的服务。第四,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
健康险受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体制环境影响较大,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出,不合理赔付较高。第五,理赔发生频繁,经营健康保险的经营主体,建立初期需要在理赔、客户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运营成本较高。第六,由于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较长。从寿险的经营规律来看,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要经过7—9年才可以完成盈亏平衡期,实现盈利。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初期投入还要大,医疗风险管控难,运营成本较高,经营管理复杂,盈亏平衡周期要比寿险公司更长一些。正常情况下,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是8—10年后才可以实现盈利。
健康保险的特殊经营特点和规律,客观上决定不能照搬普通寿险和财产险的经营规则,要建立与健康保险相适应的核算、精算、风险管理制度、核保理赔制度,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经营规则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规则的特殊性。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强烈呼吁将健康保险作为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并立的第三领域单独监管,建立单独的监管制度和体系。
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有利于加快我国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经营,提升健康保险服务国家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能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虽然取得良好成效,但总体发展仍然相对滞后。2010年,我国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是677.4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5%,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般是30%左右;健康保险赔付支出是全国总医疗费用的1.3%,发达国家一般是10%以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险、寿险并行的第三领域,加快发展,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完善我国多层次
医疗保险领域的作用。实施单独监管,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专业化能提高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专业化健康保险已经开始,取得初步成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可以推动经营主体根据健康保险的专业经营要求,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和考核机制,加大在客户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投入,加快专业技术的开发、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进一步夯实发展的基础,提高专业化的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