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 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 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这种合同, 从性质上说介于
人身保险与损失保险之间。从目的和方法上说, 既可列入商业保险, 也可划归
社会保险。由于涉及医学上的技术较多, 问题比较复杂, 且多无利可图, 故各国一般由国家举办。
健康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它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其所致的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 这一点与前述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 是不相同的。这里所说的疾病, 是指人身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病症而言, 无论精神方面的, 或者肉体方面的, 都是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分娩专指女性, 指女性因分娩而致身体不健康, 男性则不适用。因分娩疾病所致残废死亡, 包括疾病所致残废、死亡和分娩所致的残废、死亡四项。残废死亡如果不是疾病、分娩所致, 则不包括在内。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
健康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一) 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 可分为:
1.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大额医疗费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轻微疾病所致的低额医疗费用不作健康保险合同的标的。医疗费用保险主要是应付被保险人可能遭受严重疾病这一危险。合同所谓的医疗费用, 通常包括住院费、检查费、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等。这种合同, 保险人往往规定一个免赔额, 以排除对小额医疗费用的给付, 这种小额医疗费用通常被视为日常生活费用。对超过免赔额的费用,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担, 使被保险人也承担部分医疗费, 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