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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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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在大城市的人,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其健康往往受到威胁,所以,专家提醒,人们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精选合适的保险产品呢?
 
  2. 收入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而无法正常工作, 必然会减少收入,甚至没有收入。收入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失去收入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是工薪收入者, 也可以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合同, 一般以现金给付。这种给付, 以丧失劳动能力为条件, 并有一定的期限, 给付标准是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
 
  3. 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分娩所造成的残废、死亡, 可以通过健康保险合同得到保障。投保人既可就这种保险事故与保险人订立健康保险合同, 也可同时订立人寿保险合同。
 
  (二) 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 健康保险合同可分为:
 
  1. 疾病保险合同
 
  疾病保险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疾病保险合同是健康保险合同的旧称, 二者之义相同。狭义疾病保险合同是健康保险合同的一种, 此处所指是狭义疾病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疾病, 或因疾病所致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合同。
 
  2. 生育保险合同
 
  生育保险合同是以妇女之分娩为保险事故的健康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健康保险合同的内容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人而定,如果由被保险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如果由第三者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 不论是被保人还是第三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在我国都适用《保险法》第18 条的事项规定, 大体包括如下内容:
 
  1. 保险责任: 疾病(不包括伤害)、分娩( 一般不包括故意堕胎流产)、因疾病或分娩所致的残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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