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可以说,将大病保险交给商业保险承办,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险业参与
医保体系建设成绩的认可,也反映出对保险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信任和期待。
而五年前国家托付给保险业的这项任务,如今已成为保险业服务民生的重要切入口,并确确实实增加了百姓的获得感。
实实在在为百姓就医省钱
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竹海镇十里村低保户叶先粉便是大病保险的受益者。2016年,叶先粉因药物性肝损害住院花费2.2万元,其中,新农合补偿7095元,大病保险补偿5254元,医疗救助补偿5546元。出院时,叶先粉只缴纳了4100多元的个人自付部分。
在江苏,南京浦口区永宁镇的孔令山也是大病保险的受益者。2015年,当孔令山带着患胃癌的父亲转诊到南京鼓楼医院时,被告知需要至少一周才能入住,在
中国人寿驻鼓楼医院新农合服务专员的帮助下,孔令山的父亲三天便进行了手术。出院时,由于当时南京浦口区已经实现异地结算,因此,六七万元的治疗费用,最终仅支付了两万元,大大减轻了孔令山一家的经济压力。
从2012年六部门发布《意见》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到如今的“全覆盖”,不仅切实履行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拓展和延伸的职能,且有效缓解了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确确实实为扶贫攻坚减负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人群达9.7亿人,累计支付赔款300.90亿元。
在普惠的基础上,大病保险的减负作用也十分明显。2016年大病保险的患者实际报销的比例在基本医保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3.16个百分点,部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大幅度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