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7、全残责任
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就纯属作秀了。
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8、疾病种类
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无非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数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以上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
特别提示:疾病种类不应该成为比较大病条款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之理赔标准类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比较大病险条款的过程中,如果说疾病种类的比较算作“看热闹”的话,比较各条款承保疾病的理赔标准,就完全属于“看门道”的内行所为了。因为理赔标准决定了被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不会故意把不可能达到的理赔标准写进条款,但毕竟各公司条款当中理赔标准还是有差距的,这些差距就是行家们比较条款的杀手锏。
9、心梗×选×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对心梗的理赔标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3选3,也就是对于心梗有三条理赔标准,必须完全符合才可以得到理赔;另一类是5选3,即对于心梗有五条理赔标准,其中只要有三条标准符合就可以得到理赔。
特别提示:请选择更人性化、更便于得到理赔的“5选3”条款进行投保。
10、脑中风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多数公司将脑中风(包括:脑出血、脑栓塞和脑梗塞等三类)发生后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作为理赔标准,按照保险医学的常规,经过180天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仍不能恢复的神经功能障碍,就可以被称为“永久性”,所以大多数公司也把理赔的时间定为:“经过180天(或6个月)以上的治疗后”。当然,也有的公司将理赔的时间标准定在“6周以后”,这样,就把理赔期限大大缩短,让客户可以更早地得到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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