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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被拒赔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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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女士在2008年6月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不到一年后,她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本以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其隐瞒病史且病情严重程度没达到其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等理由拒赔。

  患大病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之后住院进行治疗。沈女士诉称,其因病停止工作,又要支付巨大的治疗费及营养费开销,其老公为了照顾他也放弃了工作。

  由于2008年6月初经做保险业务员的朋友刘某介绍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后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只退回1708.87元已交保费。沈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理赔其保险款20万元。

  保险公司在一审法庭上辩称,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沈女士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沈女士则表示,投保时她告诉刘某自己患过敏性紫癜,但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将此项内容填写。沈女士还称,是刘某主动帮她填好单,然后让她签名,当时她也没有细看保险合同就在保单上签了名。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与红斑狼疮之间有因果关系,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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