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大病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之后住院进行治疗。沈女士诉称,其因病停止工作,又要支付巨大的治疗费及营养费开销,其老公为了照顾他也放弃了工作。
由于2008年6月初经做保险业务员的朋友刘某介绍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后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只退回1708.87元已交保费。沈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理赔其保险款20万元。
保险公司在一审法庭上辩称,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沈女士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沈女士则表示,投保时她告诉刘某自己患过敏性紫癜,但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将此项内容填写。沈女士还称,是刘某主动帮她填好单,然后让她签名,当时她也没有细看保险合同就在保单上签了名。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与红斑狼疮之间有因果关系,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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