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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 病理报告是唯一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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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消费者在理赔重疾险时,都需要出示病理报告,以此来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的疾病是否在被承保的病种里面。但是,病理报告是否作为唯一的理赔依据呢?这是否有失公平和客观呢?

  病理诊断虽然诊断价值最大,但也不是万能的,与病理医生的经验、标本取材的好坏等有直接关系。还因为肿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同一部位可有不同的形态变化,而不同的肿瘤又可表现极其相似,因此便增加了诊断的难度,可能会导致误诊与漏诊。所以,在不具备手术指征行病理组织检查时,还要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具体分析诊断。

  至此可知,对于重大疾病的确诊(理赔),病理检查报告并不是惟一的依据。综上,保险公司理赔医生采取了王主任医师的建议,正常赔付邹某重大疾病理赔金10万元。

  启示

  目前保险公司重疾险条款内容设计是依据保险-医学知识体系的,而与日益发展的临床医学知识体系存在一定的标准差异,所以笔者建议精算师在设计重疾保险条款时,一定要密切结合临床医学的进展,要符合医学科学诊断检查手段的表述要求,然后再结合保险公司理赔现状,客观合理地制定该保险产品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当前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理赔仅是依据病理检查报告结果,这显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此条款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当下应根据《保险法》无效条款认定原则,着手研究、规范、完善现行重疾险条款内容,竭力避免在将来的工作中产生理赔理解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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