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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中产家庭关注的六大重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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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出台,让更多的市民有了可以遵循和参照的规范,更使不少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得到更多的保障。但这规范中对重大疾病的重新定义对于中产家庭来说,这又将意味着什么呢?有什么问题是更值得中产家庭所关注的呢?下面有请专家们为我们一一解惑,详细剖析个中问题所在,让我们能成为一个精明的消费者吧。

  2007年8月1日,新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实施。从是日起,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都应当符合该规范。这也使我国成为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的国家。规范中对25种重大疾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放宽了重疾险理赔中的诊疗程度限制。那么改革后的重疾险到底能够保哪些疾病呢?会不会依然存在"保死不保生"的质疑?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险业和消费者的意义何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专业医生、保险业内专家、法律界人士。

  ·原位癌算不上重大疾病不能赔

  新《规范》是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经历多次研讨,最终论证出台的。新重大疾病定义仍然紧紧围绕"病情严重"和"治疗花费巨大"两大基本特征。综合来看,保监会给出的定义相比各公司原有的重疾定义,有的疾病定义的保障范围或赔付条件有所放宽,但也有部分疾病定义的保障范围反而缩小。中德安联太平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都表示,规范中的定义表述较以前更为清晰、严谨和准确,特别对以往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部分作了更明确的定义。

  新《规范》中规定了六种核心疾病必须包括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这六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

  今年6月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显示,恶性肿瘤是2006年城乡居民死亡原因的首要死因。所以记者以恶性肿瘤为例,根据一些医学人士的观点详细解读规范中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

  规范中定义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同时,保监会列出了6种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

  这6种情况中有4种是针对癌症分期状态进行限定的,分别是原位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此项)。通俗来讲,癌症的极早期阶段大都被排除在保障理赔范围之外。根据医学人士分析,这一阶段的疾病特点是进程缓慢,治疗简单,费用低,治疗效果及愈后较好,对病人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例如原位癌,医学上的定义是指未突破固有膜的癌肿,仅限于上皮层,未侵及黏膜肌层,属于早期癌变。原位癌是癌症病变的早期阶段,又称为0期癌,不同的癌肿均存在原位癌阶段。如不加以治疗,又可发展成浸润性癌;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原位癌常见于子宫颈、皮肤、支气管、胃、前列腺等部位。

  比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可以发现,原位癌未达到"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的程度,所以原位癌就不在被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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