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重疾险不能替代所有健康险。该险种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需要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险产品,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其次,承保疾病并非越多越好。新版重疾险必须包含对6类“核心疾病”的保障,其余19种疾病,各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纳入保障范围。每种疾病的发病率都会影响费率的厘定,承保病种越多,价格越高。而有些疾病的发病率是很低的,投保涵盖此类稀有疾病的病种特别多的产品反而不划算。事实上,科隆再保险公司日前发布的《重大疾病调查2007》报告显示,尽管中国市场上的重疾险保单最多可以包括40种或更多种疾病,但是96。5%的理赔集中在10种疾病上,其中癌症理赔率占84。4%。
再次,出险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诊后尽快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好理赔时必须的各种材料。同时,需要注意一点,重大疾病应由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确诊。若有特殊原因,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以保证赔付工作更快完成。
最后,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及专业代理人。购买时,客户是否能真正详尽了解产品,理赔时效与结果是否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和代理人的诚信及服务的专业程度。
链接:投保重疾险两忌
一忌:不如实告知病史
不如实告知,已成为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一投保人曾患肾炎,但他在购买重疾险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后来理赔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时,因为曾患肾炎而未告知,最终未获赔付。
在不少人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没得过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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