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3岁的市民小陈去年投保了一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他考虑再三,最后选择了一家知名公司的产品。拿到这份保险合同后,小陈看到上面包括的重大疾病挺全面的,像癌症、心脏病、瘫痪等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小陈以为买了这份保险,只要自己患了大病肯定能得到全面的保障。但是,对他来讲什么是癌症、什么是心脏病等并不能明确回答,什么情况下的大病保险公司才能给付,更是一无所知。那么,如何看懂一份保险合同呢?
本期,我们请来专家张昕,对此案例做出解读。
专家解读:
保险合同与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保险合同既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项合同行为,所以,保险合同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文书。保险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身保险合同,一类是财产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中的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1995年引入我国内地,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2007年4月3日,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正式启用,统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对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作出了硬性规定,即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6种疾病。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对重疾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对重疾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紧随其后,保监会又以“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的形式进行了系统释义。这在保险条款的规范化,促进客户保险条款的理解,特别是重疾保险条款的理解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呢?
看不懂合同的原因
其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即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对方(客户)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另一方当事人(客户)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看起来标准、统一、规范,签订时也比较省事儿,如果没有异议,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就算成立了。但缺点是其条款内容不是合同双方反复协商拟定的,也没有协商变更的余地,因而,接受一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程度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合同条款拟定方)的自我解释,这项工作通常由保险营销员来完成,而营销员对条款讲解的水平,又往往受其自身理解程度、表达能力、讲解方式和工作态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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