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应当讲,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方面,特别是像“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专业术语较多、专业性较强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极大地提高自身服务意识,要多为客户着想,因为客户是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产品的功能最终要在客户身上得到体现,把保险卖出去并非保险营销的全部,而仅仅是开始。所以,从保险合同内容制定时起,就要考虑到客户能否看懂,能否理解,能否愿意接受。
其三,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不但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也是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和相关服务的承担者。仅有服务的意识还不够,与有关产品相匹配的服务也要跟上,而且要具体细化、措施得当、落实到位。同时,这种服务是伴随着保险合同整个有效期间的,否则就是不够完善的,有缺陷的。
综合上述情况,要很好地解决客户看不懂条款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拟定时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条款的“严谨性”与“通俗性”的关系。保险合同首先要具有严谨性,一词一句都不能马虎,要经得起推敲,以免产生歧义,引起合同双方纠纷。唯如此才能确保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通俗易懂,尽量简化,符合普通大众的阅读能力和习惯,让一般普通大众能够看得懂,看得明白,否则就会让人望文生畏。
条款的“长期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特点,其保险期间少则一年、三年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被保险人整个生命存续期间。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但又不能脱离现实。既要着眼于未来,也要立足于现实。
条款的“功能性”与“服务性”的关系。某个保险条款保什么、怎样保、怎样赔,都须详尽地说明,但这种说明与一般的产品说明书不同,不能只是详尽地列明它的功能就算尽到了责任,而要体现它的服务性。从某个角度说,保险就是一种服务的承诺,所以,一定要体现它的服务性,否则就不够全面,不够完善。
意见和建议
公司层面:保险公司在如何使客户看得懂保险条款方面有绝对的主动权,因此,应在条款的“通俗性”“现实性”和“服务性”上多下工夫,如:为保险条款列出条目清晰而详细的目录(目前各家公司保险条款大多没有);在表述上可以采用具有亲和力的用语,如“我们的义务”“我们所承担的责任(保什么)”“合同失效时怎么办”“你要注意的事项”等。在营销实践中,可多做一些保险条款知识普及工作,制成相关的宣传片,下乡镇,进社区,也可以将有关知识制作成小册子、小折页、卡通画、年画、卡通片等。同时,还可定期举办条款专题培训,为营销员提供一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上的支持。
客户层面:在决定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多进行了解和咨询,不要盲目行事,也不要人云亦云,在有意购买重疾保险时,可以要求营销员为自己讲解明白,提供详实的资料,也可以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咨询。明白无误,没有疑义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作为客户有这个权利。
营销员层面: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义务代公司履行职责,有责任让客户在充分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定。应当在现有条件下,尽自己所能做到最好,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要善于自我经营,可以通过图表、举例、列保险条款“明白纸”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了解和理解保险条款的帮助,切实为客户着想,做客户的知心朋友。
总之,在保险条款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做得更细致,更具体;营销员可以做得更专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客户也可以主动寻求帮助。大家共同努力,相互配合,那么,客户看懂保险条款就不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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