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法》出台以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产品,对于是否拥有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是没有区分的,二者享受的待遇、付出的保费都一样。《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推出的住院报销型医疗保险都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的情况进行了区分。比如,平安人寿推出的全新的附加医疗险系列产品,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选择A款或B款,同时还可根据自己身份的变化设置转换条款。
同等的情况下,有无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投保医疗保险的保费、报销比例有了不同。例如,张某为国企员工,具有社会保险;而李某自己经商,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两人均为30岁,购买平安人寿的新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时区别如下:购买时,拥有社会保险的张某可以购买A款,而李某只能购买B款,张某的费率要便宜一百多元;如果两人住院,张某的住院费用有一部分将由社保承担,保险公司将赔偿未承担部分的90%,而李某未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补偿原则赔偿医疗费的70%。当然,结合社保以后,两者的保障利益基本是一样的,但张某的保费要便宜一些。所以,新上市的医疗险产品对有社保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来说更加优惠。
保证续保,保费按年龄段进行调整
《办法》第二十条: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证续保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以前,保证续保条款是作为健康险的一大卖点出现的,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险都具有该条款;各保险公司的短期医疗险大都是一年一续保、年年核保,如果投保人身体状况不佳,很可能会被拒保,让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障。
《办法》除了要求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以外,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具有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最近新推出的医疗保险都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一些附加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限设置为5年,若保险人连续投保(或续保)医疗保险产品满5年,经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后,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5年;费率也由原来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每年调整一次,改变为按年龄段调整,从而使投保人在每个年龄阶段支付的保费金额更加均衡。例如,太平洋安泰人寿日前推出的新版住院医疗保险主要在旧版的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约定,两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间均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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