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大疾病险的纠纷几乎成为一个行业难题。近日,几位深圳投保人对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其中若干条款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将导致该疾病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
这次冲突是重大疾病险屡屡遭遇“误读”的一个缩影。如何理解重大疾病险颇多限制的条款,它是否是所谓的“死亡险”,笔者采访了保险同业公会的有关专家。
专家否认死亡险之说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所谓重疾险到死才能理赔的说法比较片面。每家公司的重疾险产品都不一样,保险责任也不同,其中有一些包括的保险责任的确是致死的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合同中也还有其他并非致死的保险责任。看来,将重疾险全盘否定的说法显然不正确。
重疾险并非“死亡险”。通常而言,重疾险保障的疾病应该是经过治疗能延长生命,不至于短期就死亡的疾病。重大疾病也包含一些常见疾病,比如包括脑中风等占重大疾病比例相对比较高的疾病。
由于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重疾险的条款比较艰深难懂,不少人买了之后也不晓得自己得了哪些病可以理赔。对此,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也指出,保险业界的确有这样的问题,他们将向保险公司提出改进要求,使重疾险的保险合同制订得更加通俗易懂。
分辨噱头还是真优惠
当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为吸引投保人,在条款设计时摆些噱头。常见的是把一大类的疾病细分,在条款中列出多种疾病。这样就能造成看似保险责任增加而保费未涨的“大优惠”。将这些噱头归回原位,你心里就有了适当的性价比。
另一种扩大保险责任的方法就是加入被保险人发病率很小甚至不可能患的疾病。有些疾病的发病率很低,如“重症肌无力”,该病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也就是整个上海1300多万人口中大概只有130多人会罹患此病。
还要注意的是,有些疾病虽然列入了保障范围之内,但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到了条文中规定程度的患者一般已是重症中的重症,即便得到保险金也几乎没有机会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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