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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宜昌开发区的刘先生,在2006年6月为当时3个月大的女儿妞妞(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妞妞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在武汉治疗后康复。但妞妞康复出院后,保险公司认为其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相关保险金……
买保险“图”孩子平安
2006年3月底,家住开发区的刘先生沉浸在喜悦之中,因为妻子生下一个非常可爱的女儿——妞妞。在喜悦之余,刘先生和家人开始为妞妞谋划,希望能给她一个健康快乐的未来。
当年6月,刘先生经过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多次上门推荐后,决定投保。保单载明投保人为刘先生,被保险人为妞妞,投保的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险以及4个附加保险,保费合计1478元。为此,刘先生还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栏签字,并在王某出具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2005版,下同)上签字。当月29日,刘先生交纳保险费,并于7月10日收到该保险公司送交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及发票等。
2006年9月初,妞妞突然发烧,急坏了刘先生一家。由于事先已经投保,刘先生家人向当初办理投保的王某询问,小孩发烧要住院该怎么办。刘先生的母亲回忆称,当时王某表示不是哪个医院都可以去的,要住院就要住城区某医院。得到王某的答复后,刘先生一家就将妞妞送至该医院门诊进行检查。
医生检查后称,妞妞的心脏有杂音,需要做一个彩超。彩超结果出来后,医生称可能是先心缺失。2007年9月,刘先生将妞妞带至宜昌市另外一家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医院专家看了彩超结果并检查后,建议刘先生带妞妞去武汉一家心脏病医院治疗做手术。
理赔纠纷一审败诉
2007年10月初,妞妞住进武汉一家医院治疗近半个月出院。刘先生找到王某要求理赔,王某称先天性疾病不能报销,并作为感冒理赔给妞妞家人1000元。
2008年9月,刘先生家人偶然听到几个类似案例,最终结果都对患儿有利。于是再次找到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刘先生于当年年底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以及其他附加保险金2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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