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保险法》第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凸显两类问题条款,法学专家、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均认为,现有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还存在文字和表述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过多的问题。
毛纪富律师认为董国柱的痛苦就来自于对合同的辩识不清。
填补司法漏洞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指出,针对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而损害投保人利益,建议适用关于不可抗辩的国际惯例。
不可抗辩(实际上是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在国际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人身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保险金。
另外,如果针对相同问题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参照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相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是判断对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争议的较好方法。
毛纪富律师认为,要解决目前重疾险的诚信问题,牵涉的层面非常广泛,但有几点建议:第一,在立法层面上要充分体现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限制保险公司滥用垄断强势地位。现行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具体条款涉及得很少,基本上都是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这就给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合同时滥用强势地位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建议对保险法做出调整,对保险公司设定的某些加重投保人负担,减轻保险人义务的条款作严格的禁止或限制。
第二,在保险公司层面上,应当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在设计合同时在语言表达上做到通俗易懂、内容上尽可能减少投保人的负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投保人实事求是地解释合同条款,指出利弊。现在人寿保险业务难以开展,虽然原因有很多,但是保险公司诚信的缺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在投保人或受益人层面上,签订合同时应当重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严格履行。如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弄清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含义,就草率地签订合同;要求保险代理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承诺形成书面材料,并约定作为保险合同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的东西如果没有采用固定的表达方式,事后是很难举证的。当然,合同签订后,在熟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尽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有关程序等严格履行义务,不能单方采取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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