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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新政下 重疾险老保单受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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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城市里的上班族有一定的保险意识,早早会为自己购买重疾险最为保障,但是购买重疾险的时候往往会进入误区。专家表示,健康险新政下,重疾险老保单受益难。

  前言:重大疾病险一度因为存在疾病定义上的某种缺陷而屡遭诟病,新出的保险条款做了改进,但大量老保单的持有人却无法享受这份“甘霖”。为何当年修改后的房贷险可以自动“以新盖旧”,兼顾新老保户的利益,如今的重大疾病险修改却导致老保户频频走上法庭呢?

  2007年1月11日,性格和善的王女士站在了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这一天,她要为自己的理赔款而据理力争。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2006年10月,王女士因病在上海某著名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了颅脑外科手术,并接受了医生建议采用了最新引进的国际先进治疗方案。但当她和家人向之前投保重大疾病险的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遭到了拒绝。理由就是这个颅脑手术的操作方式与其投保的保险合同中相关手术的定义条件并不符合。

  就在这个官司发生前不久的2006年12月28日,上海市民黄小虎等三人状告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全额退保并解除保险合同”案在上海黄浦区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审。在黄小虎案庭审现场,记者所在的旁听席上还有两名时刻关注该案的普通市民——他们也准备向法院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

  市民因为重大疾病险的合同而频频走上法庭,这样的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了。过去一年多年来,正是基于全国广大重大疾病险投保人对这类产品的质疑,正是在全国各地众多媒体的不断关注下,有关重疾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事实逐渐明朗。

  2006年9月1日,《健康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办法”促新保单改进

  在《健康险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中德安联人寿、金盛人寿等保险公司推出的新版重大疾病险条款中,对于之前饱受争议的一些内容做出了很大的改善,比较好地保障了投保者的权益。

  如中德安联人寿2006年年底推出的“防癌至尊”保障计划,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常规重度恶性肿瘤,更将现代社会发病率较高的原位癌、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早期前列腺癌(T1期)等5类轻度恶性肿瘤列入承保范围,让人倍感安心。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诊断初次罹患重度恶性肿瘤,公司将给付相应癌症保险金;如果被诊断为轻度恶性肿瘤,则给付防癌津贴,并且可提供多次理赔、累计理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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