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户转投新单损失大
一些市民提出,既然老保单的处境比较尴尬,新产品已经改进不少,那原来的投保人是否可以通过转投新保单的方式,来保证自己享受新规定的保障?
理论上,这自然是个办法,保险公司也会接受这个办法。可是,对于一个重疾险老保单持有人而言,如果要退掉原来的保险,转而购买新的保险,一来要产生一个退保的损失,二来随着投保年龄增加费率可能就上去了;三来不免要去保险公司柜台上奔波耗费精力,万一材料没带齐全,可能还不是一趟就能解决的。
比如,一位投保者已经连续缴纳了两年的重疾险保费,共支出保费7200元,如果申请退保解约,大约只能拿回4000多元(该保单含有的现金价值部分),等于损失了第一层。再去购买一份新出的重疾险,他的年龄已经比初次投保时增大了两岁,由于年龄问题增加的费率已经悄然存在了,这又损失了第二层。
按照最好情况的设想,如果这位投保这退完老保单后在同一家公司投保新契约,同时该公司愿意按照“保单价值转换”的方式来接受他的新投保,也就是说这4000多元现金价值作为新投保单的保费来使用,且按照初次投保时的年龄来计算新保单费率,可以比前一种方式“优惠”些。但同样有第一层损失。而这问题的责任方,并不在投保人呀!
疾病分级给付或是出路
是否还有别的补救办法,以保护老保单持有人未来的理赔权益?
重疾险创始人、全球著名脑外科手术专家、南非籍医学博士Dr.MariusBarnard在2006年11月广州巡回演讲会上就曾建议说,是否可以尝试按级给付:“在诊断时赔付时,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如设一至五级的疾病理赔标准,一级不予赔付,二级按20%赔付,三级按30%至45%赔付,五级100%赔付,这不但可为客户在发现病症并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而且还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将原有保单全部按新办法来执行,在原定价与新理赔依据之间会产生大量的费差损(因实际赔付率得比预定赔付率过低而产生的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Dr.MariusBarnard的这个建议,与消费者协商,将保单条款变更为“按疾病严重程度给付不同金额”,而不是一味冷漠拒赔。
还有一种折衷的办法,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消费者协商,在原保单上做些附加的批注,如“今后理赔标准按照通行医学标准执行,不再局限于原条款限制性定义,但投保人需每年加付一部分保费,比如5%或10%”?具体需要加费多少,可由精算来调整。
不管怎样,消费者最迫切希望看到的是一个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保险作为一种合同,最重要的是双方的诚意和公平,无端得减少本方的义务,或者无谓地要求增加自己的权利,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合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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