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太认为她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而不是疾病手术方法保险,由于近年来医学日趋发达,出现了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更先进的方法,难道保险公司要“刻舟求剑”吗?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原告张太太的诉讼请求。
9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监会的这条规定,明显的就是针对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存在的“违背一般医学标准、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无视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等情形,对未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改进,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但是,目前正在广大消费者手中几百万、上千万份的健康保险合同中,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比比皆是。鉴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按其本身的规定无溯及力,如何解决这些生效的不合理的健康险条款的问题,希望监管部门作一个统一的规范,而勿使这些问题继续困扰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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