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邹某,女,49岁,2000年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09年8月10日,邹某因“反复肝功能异常4年,头痛1月,发现肝内占位8天”入住肿瘤医院,结合上腹部CT提示(肝左外叶类圆形低密度影)临床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并脑转移,入院即日行肝癌光子刀治疗,9月10日第一次放疗疗程结束出院。今邹某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事宜。
接到邹某重大疾病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生因其未提供病理报告诊断书为由拒绝赔付。邹某收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通知书》后,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邹某认为:虽然自己住院期间未行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但实际上医生已经采取光子刀针对抗癌治疗了,所患疾病临床上诊断为肝癌并脑转移,应符合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所投《重大疾病保险》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无论理赔与否都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判断和解释。该条款第九条,被保险人申请重大疾病理赔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同时该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指出,所谓重大疾病,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报告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案例分析
鉴于邹某与保险公司二者在重疾险理赔理解上产生的争议,理赔医生走访了邹某的临床经治医生王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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