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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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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来看,各公司产品之间的实际差异有限,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同时更要注重搭配,才能实现投保效益的最大化。

  好比“癌症”是下图中最大的那个圆,“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是其中的一个个小圆圈。最早的重疾险,大圆里的病都有保障,但经过拆分,现在只有那一个个小圆可以得到保障,实际的保障面积反而缩小了。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也列入保障范畴,但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较多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凭空又多了一条责任。

  引入发病率小的病

  第二种常见的“增加保障病种”的方法,就是引入该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这样得到表面数字上的“光鲜亮丽”。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但这种病常见于儿童,成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这明显是“强行”增加病种数量。同样的,还有保险条款规定承保“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临床经验表明,患此种疾病多数是少儿,成人基本上不会。成人一般患Ⅱ型糖尿病,但是Ⅱ型糖尿病却不在条款之内。

  同样的情况还有帕金森氏症。如一些保险公司规定,帕金森氏症必须是在60或65岁之前确诊才接受理赔。但此病在40岁以前很少发病,60岁以上发病明显增多,多见于50岁以后发病。

  再如阿耳茨海默氏症(痴呆),这是老年人常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是痴呆最常见病因,65岁以上患病率为5%,但早期不明显。而有些条款中却规定“此病必须在65岁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确诊,并有下列全部三项情况……”显然,这种年龄限制,使得疾病发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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